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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长果丛菔

2022-07-28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

11月1日消息:为积极应对森林防火严峻形势,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江西省立足本省实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内容,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经多次征求意见和调研,《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2年10月 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江西省森林防火事业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条例》充分反映了江西省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惰况,与原《条例》相比,条款内容更具体、更明晰、更具操作性。该《条例》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在森休防火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区内其他单位、个人的职责和义务;在森林火灾预防方面,对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和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森林火灾易发区域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规范了用火审批程序,并授予了乡镇对部分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防火办)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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